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朱记饼业 1983 Zhu Ji cake industry Co.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35419号“朱记饼业 1983 Zhu Ji

    cake industry Co.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04号

       

      申请人:博白县龙潭朱记饼家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5419号“朱记饼业 1983 食美味 品天地 选朱记 Zhu Ji cake industry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4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符合申请人名义,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Zhu Ji cake industry Co. Ltd.”中“Co. Ltd.”系“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与申请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存在实质性差异,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不同的主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证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