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环宇晨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0293072号“环宇晨光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蒙城县宣博制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岚
      
      申请人因第10293072号“环宇晨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82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82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已进行了持续性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外观图片、宣传页图片;
      2、“条形码”证书及图片、条码胶片订单、发票;
      3、申请人分别与宿州市埇桥区大洋百货店、寿县寿春镇天卓文具店、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唐崎格文具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销货清单、送(销)货单;
      4、蒙城县立兴纸品印刷厂出货单;
      5、京东商城、阿里巴巴等网店销售截图、商标使用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阮强林于2011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复印纸;笔记本;杂志(期刊);钉书钉;文具;钢笔;速印机”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蒙城县宣博制本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3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外观和宣传页图片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的商品条码证书等均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的采购合同均没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销货清单、送(销)货单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的蒙城县立兴纸品印刷厂出货单为孤证,且商品在委托加工的过程中未进入市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证据5的京东商城、阿里巴巴等网店销售截图,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使用授权书仅有申请人盖章,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已达成合作意向。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