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外星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286764号“外星能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23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6764号“外星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601196号“外星茶饮”商标(第30)(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01196号“外星茶饮”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03796号“外星茶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尚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