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089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5号 - 申请人: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089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5号

       

      申请人: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邦嘉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08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72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67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