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89934号“Li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97号
申请人:上海健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9934号“Li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34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15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唯一的联系,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HER”与引证商标一“LIHERO”、引证商标二“Linher”均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