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60611号“油梨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61号
申请人:杭州国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旭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0611号“油梨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推广,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油梨花”(“油梨”又称“鳄梨”、“牛油果”等)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汉字商标,将其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若上述商品与“油梨花”无关,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