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60372号“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29号
申请人:苏州东南铝板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国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0372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042147号“华伦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及图”与引证商标中的“E及图”在文字构成、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