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77344号“木韵星辰MU YUN XING C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64号
申请人:合肥锦致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富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77344号“木韵星辰MU YUN XING 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10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60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46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木韵星辰”与引证商标一“木童星辰”、引证商标二“木林星辰”、引证商标三“木邻星辰”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