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56730号“极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63号
申请人:湖北极标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新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6730号“极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39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代理协议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极标”与引证商标“極”(“極”为“极”的繁体)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头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眩光眼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