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46916号“灵性天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50号
申请人:灵性天空文化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6916号“灵性天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09459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