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980313号“EVIS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32号
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0313号“EVI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307312号“EVI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89163号“EVI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第22492711号“EVI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11340404号“EVI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段莉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