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577909号“BANGKOKLATE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53号
申请人:上海芭塔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伍洪文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22577909号“BANGKOKLAT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泰国曼谷乳胶公司在中国上海创办的全资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BANGKOKLATEX”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性,主观具有较强的恶意性,被申请人不仅注册了争议商标,还注册了含有泰国城市名称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泰国商标注册证书;
2、“BANGKOKLATEX”专卖店开设的情况;
3、“BANGKOKLATEX”商标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1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8年02月14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垫枕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泰国商标注册证书,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自制图片及照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BANGKOKLATEX”专卖店在泰国开设情况信息,并非在中国市场的使用情况;证据3为网络打印件,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家具、枕头、垫枕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BANGKOKLATEX”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