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佳业 JIA 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36040号“佳业 JIA Y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28号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佳业工艺鞋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6040号“佳业 JIA 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41221号“佳业房产JIAY FANGCHAN及图”商标、第25412799号“百礼佳业 BALEEJAY”商标、第16332825号“金佳业”商标、第23163776号“CMIG jia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佳业 JIA Y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佳业 JIA YE”、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百礼佳业 ”、引证商标三“金佳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