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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6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94号 - 申请人:CELINE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6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94号

       

      申请人:CELINE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9072号图形商标、第91490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8类上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25类上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