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48479号“花美人 花美人花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91号
申请人:西安清音阁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8479号“花美人 花美人花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78280号“花夕美人Yummy Coconuts&Gorgeou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设计理念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花美人”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花夕美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