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60369号“DRS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86号
申请人:青岛帝日斯诺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金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0369号“DRS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8578号“迪尔勋DR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0706号“达乐思诺DL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83651号“DRS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且引证商标一已注册期满未续展,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DRS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DLSN”、引证商标三“DRSG”在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