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60368号“A188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84号
申请人:青岛帝日斯诺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金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0368号“A188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8886号“英皇世家18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23648号“1881 EDI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77978号“潮 18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第25类“服装绥带”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188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绥带”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