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85917号“妹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39号
申请人:蔡觉东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东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5917号“妹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2641441号“金妹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之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4207号“妹仔记Mui Chai K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目前正处于撤销待审中,一旦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设计的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同时经使用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国内店面照片及实际使用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的复审,故本案仅对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服务上是否予以初步审定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妹记”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妹仔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