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多又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78876号“多又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40号

       

      申请人:董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8876号“多又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4834号“多又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73730号“惠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88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多又惠”与引证商标二“惠又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