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85753号“夏记瘦身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95号
申请人:毛洪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753号“夏记瘦身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0456号“夏记麻辣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夏记”,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