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03535号“云猫财税
www.eyunmao.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10号
申请人:山东云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霍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3535号“云猫财税 www.eyunmao.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3512号“云猫 CLOUDCAT”商标、第35941084号“云猫云社区及图”商标、第36099948号“云猫云便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大量使用,形成了与申请人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公众号截图、宣传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义由山东云猫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云猫财税管理有限公司,该变更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云猫”,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