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舒脉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876522号“舒脉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80号

       

      申请人:浙江参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6522号“舒脉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79700号“舒麦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509879号“舒迈通SHUM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公司介绍宣传短片、开业典礼、参加展会及宣传推广、项目推荐会、创业合伙人酒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类制品外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舒脉通”与引证商标一“舒麦通”、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舒迈通”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舒脉通”字面含义即具有“舒缓、脉络通畅”之意,指定使用在红糖、咖啡、冰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