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REVITIVE THE ORIGINAL CIRCULATION BOOST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1566034号“REVITIVE THE

    ORIGINAL CIRCULATION BOOST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巴赫曼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66034号“REVITIVE THE ORIGINAL CIRCULATION BOOS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97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2、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3、产品使用说明书。4、产品照片。5、产品视频(光盘)。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与产品销售发票无法对应。2、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产品视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14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REVITIVE THE ORIGINAL CIRCULATION BOOSTER”牌智能血氧循环治疗仪进行了销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4、5佐证了“REVITIVE THE ORIGINAL CIRCULATION BOOSTER”商标在智能血氧循环治疗仪上的使用。鉴于智能血氧循环治疗仪属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的一种,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护理器械;热气医疗装置;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电疗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与“矫形用物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护理器械;热气医疗装置;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电疗器械;健美按摩设备”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矫形用物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护理器械;热气医疗装置;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电疗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阳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