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宇菱YYU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863402号“宇菱YYU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26号

       

      申请人:鄢陵康洋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863402号“宇菱YYU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量具、遥控遥测设备、电源控制器商品上的请求,故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5003号商标、第82548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6696号商标、第204871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遥控遥测设备、电源控制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关于申请商标在量具、遥控遥测设备、电源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