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48443号“KIVV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26号
申请人:东莞市粤亮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8443号“KIV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4677号“KI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并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IVVI”与引证商标“KIV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油;上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上光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