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FB 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37017号“BFB 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05号

       

      申请人:建德市嘉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汇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017号“BFB 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239508号图形商标、第17375354号“IC”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