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燃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997422号“燃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21号

       

      申请人:新蔡县新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7422号“燃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含义和申请注册的服务内容没有关联性,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与“燃”、“糖”及臆造词汇“燃糖”没有任何关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另外,大量含“糖”字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燃糖”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或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