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52285号“量子传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62号
申请人:杭州艺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2285号“量子传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同时也具有了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量子传送”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