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19290号“M BaS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23号
申请人:合肥梦舞巴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290号“M Ba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13658号“MMontee EST.2018及图”商标、第27437330号“Mattler-steel”商标、第13919593号“明園安舍MINGYUANANSH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