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039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56号
申请人:北京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3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7395号“ASIAN TIG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83623号“MI.E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455964号“土博虎topbof.com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0614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62613号“KING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84269号“幼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81385号“TIGER DAM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六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