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9868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91号 - 申请人:上海都浩纺织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8986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91号

       

      申请人:上海都浩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8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63755号“图形”商标、第24507815号“凡承及图”商标、第11264051号“携航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此外,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公司已注销,该商标已停止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公司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护理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DNA及RNA测试设备;医用干细胞再生设备;体脂监测仪;人体成分监测仪;医用X光防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术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此外,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体资格已注销,但主体资格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术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