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78489号“弘益武道 H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97号
申请人:蒙自市弘益武道文化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8489号“弘益武道 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2007号“弘益”商标、第5900349号“弘益;HYSM”商标、第17946789A号“弘益生活美学”商标、第8528601号“CHY”商标、第11334807号“HUAYOUMEDIA HY”商标、第15922101号“HY及图”商标、第33655842号“中公汇悦酒店 HY OFFCN HY HOTEL”商标、第8951740号“H&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店牌、收费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弘益武道”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弘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培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演出;体操训练;合气道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