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熊爸爸bear pap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766417号“熊爸爸bear pap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01号

       

      申请人:北京砾石砺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6417号“熊爸爸bear pap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2752号“熊爸爸 专业儿童摄影 熊 DADDY BEAR PROFESSIONAL CHILDREN PHOTOGRAPHY”商标、第25595148A号“熊爸爸为什么”商标、第34534920号“熊爸爸”商标、第19350274号“熊猫爸爸”商标、第31360435号“熊爸爸的语文课”商标、第11466611号“熊爸”商标、第30949444号“熊味食足 熊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4920号“熊爸爸”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档案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熊爸爸”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幼儿园;组织表演(演出);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戏剧制作;电影放映”服务与引证商一、二、五、六、七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