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055430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晓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54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83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8年成立,是会计在线教育和继续教育行业的领军企业,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也是企业重要的形象标志。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之日起便将其使用在与教育相关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产品和相关服务上,复审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简介、发展历程及品牌发展史;2、所获荣誉证据;3、公司前台背景墙图片;4、官网及新浪微博截图;5、“会计云课堂”应用软件、微信小程序的相关信息、更新记录等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其核定的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服务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域名创立至今已有16年,网站内容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申请人所提供的公司前台图片带有复审商标图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公司的形象标志,该标志常年在众多领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所研究的会计课程、学习项目、模拟考试系统通过计算机软件产品实现学员在线应用,软件的更新服务及研究的新项目学习内容使应用软件具有更高、更有效的使用率。故,复审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已构成有效的合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申请人公司域名信息截图;7、官网截图等。(未交换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质量评估;测量;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
2、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8、申请人宣传视频;9、广告推广合同及相关发票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案件审理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待证事实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在了其核定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审商标在会计等在线课程或网络课程APP上的使用、宣传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均未涉及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均不是申请人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