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438775号“PPM-400 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27号
申请人:苏州新坦福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8775号“PPM-400 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PM专利截图、公司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PM-400 ST”构成,将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为本商品的型号,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未提交与本案案形相同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