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UE TROO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13511号“ROGUE TROO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90号

       

      申请人:乔纳森·杰森·金斯利;克里斯多夫•罗斯•金斯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3511号“ROGUE TROO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公司名下的一款游戏的名称,“ROGUE TROOPER”是一直作为整体使用的,不可分割其各个部分。其对应的中文名称为“侠盗骑兵”,与“流氓”二字含义明显不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含有“ROGUE”一词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媒体新闻对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在网站上搜索申请商标的相关报道、申请人美国和欧盟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ROGUE”,可译为“流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