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841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95号 - 申请人:鼎民文化艺术传媒湖北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841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95号

       

      申请人:鼎民文化艺术传媒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4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650492号“百雄堂 HEROS H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87992号“紅靈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92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将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在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组织体育比赛其余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安排会议、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