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094785号“萃科国际tradecor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75号
申请人:萃科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4785号“萃科国际tradecor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档案信息显示申请人名义由国际贸易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萃科国际,核准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5692号图形商标、第5332112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