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梦想餐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3204726号“梦想餐厅”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诺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聚信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岑晓欣

      申请人因第13204726号“梦想餐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1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岛诺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青岛聚信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青岛诺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岑晓欣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3204726号第9类“梦想餐厅”注册商标,原第132047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苹果公司APP STORE管理平台的产品信息;
      2、苹果APP STORE的搜索结果及产品页面截屏;
      3、百度搜索截图;
      4、梦想餐厅APP截屏、网站管理页面、宣传页;
      5、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企业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
      2、2018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6月1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梦想餐厅APP截屏、网站管理页面、产品信息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将“梦想餐厅”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