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43120号“西域臻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49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中亚瑞程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3120号“西域臻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57854号“西域珍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2486号“西域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4813241A号“西域果宝WEST 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14813241A号“西域果宝WEST 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40648号“西域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51965号“西域瑰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51992号“西域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546717号“西域瑰宝GARBIDIYARGOHRI”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361605号“西域之宝GARBIDIYARGOH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362067号“西域之宝GARBIDIYARGOH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363019号“西域之宝GARBIDIYARGOH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470109号“西域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