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京丞 视立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96552号“京丞 视立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45号

       

      申请人:合肥唯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6552号“京丞 视立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0165号“视立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9374号“视立清SHILI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39373号“视立清儿SHILI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京丞 视立清”构成,且文字“视立清”在商标整体占据比例较大,较为突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