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18811号“TRIB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37号
申请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811号“TRI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3462号“TRI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灯(照明灯笼)”商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8602号“TRI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