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easyl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23009号“easyl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83号

       

      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捷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3009号“easy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7211号“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管理局easylake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763号“PINE VALLEY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