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4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12号 - 申请人:PALL FORTEBIO LLC(原名:PALL FORTEBIO CORP.)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4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12号 - 申请人:PALL FORTEBIO LLC(原名:PALL FORTEBIO CORP.)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4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12号
申请人:PALL FORTEBIO LLC(原名:PALL FORTEBIO CORP.) 合议组成员:张玲 2020年03月31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7286号图形商标、第27543844号“龙杰传媒 LONG JIE MEDIA及图”商标、第19280546号图形商标、第12865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吸收合并证明;相关委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分子分析用设备和仪器,即研究和科学实验室使用的生物分子测量、蛋白质分析以及核酸相互作用的测试和分析用分析仪,上述商品用于临床研究、科学研究、药品发现和药品开发领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分子分析和检测领域的可下载书面文章;生物分子检测和分析用工具的开发,即定制生物样品研究和学习用仪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徐鲁寅
胡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