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8173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57号 -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81738号“恒隆广场 WESTLAKE 6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57号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738号“恒隆广场 WESTLAKE 6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对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28887号“恒隆国际 HENGLONG INTERNATIONAL”商标、第3284560号“西湖”商标、第770447号“西湖”商标、第17659558号“西湖”商标、第35265758号“西湖概念 WESTLAKE CONCEP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放弃在除“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咖啡馆;备办宴席;临时住宿处出租;汽车旅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外的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类似案件的判决;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词条;关于申请人业务的介绍;关于“WESTLAKE”的词典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除“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咖啡馆;备办宴席;临时住宿处出租;汽车旅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外的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WESTLAKE”与引证商标二、三含义对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