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958165号“黔 博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78号
申请人:董春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8165号“黔 博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71808号“黔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43101号“黔视今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52426号“黔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91848号“黔酒盛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33243号“博世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31685号“黔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