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495472号“芯源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01号
申请人:芯源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5472号“芯源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9632号“源创芯 ORIGINALE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磁线圈;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调压器;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已大量投入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电磁线圈;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调压器;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多处理器芯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