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17875329号“ORY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63号
申请人:韩国耐扎茵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875329号“ORY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3232号“ORYANY”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见第1682期《商标转让公告》),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主体,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