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MART-A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264号“SMART-AC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48号

       

      申请人:KAWASAKI JUKOGYO KABUSHIKI KAISHA(DOING BUSINESS AS 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264号“SMART-A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19938981号“ACC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44516号“SmarT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50541号“Smart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39226号“ACC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47160号“Smart A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638306号“SmarT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7类、第42类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SMART-ACC”与引证商标一“ACCSMART”在字母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SmarTact”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组件、电气通信设备和仪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SMART-ACC”与引证商标三“SmartAC”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锅炉的清洁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SMART-ACC”与引证商标四“ACCSMART”在字母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字母“Smart Act”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六“SmarTact”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编程服务;用于发电和供电的机器、设备和仪器或由这些机器、设备和仪器组成的系统的设计;废物处理和回收装置的规划、设计及相关咨询”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