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67331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34号 - 申请人:南充市搜途网络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16733180号“翡翠印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34号

       

      申请人:南充市搜途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翡翠印象文化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环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16733180号“翡翠印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6865871号“西翠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二、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并无恶意,请求予以维持。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成都蜀茂钻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次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后经两次转让,现为被申请人所持有。
      2、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本案尚无证据显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者之间存有何种关联关系,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该标识本身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再者,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31日